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七、(判決之宣示) 判決主文若輔以附表表示,附表即為主文之一部,宣示判決時應連同構成主文之附表要旨一併說明。為使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能夠確實理解,各類訴訟案件均宜適當說明主文之意義。 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宣示判決時,宜向在庭聽判之訴訟當事人及旁聽民眾說明判決理由要領,必要時宜透過發言人為後續之闡述,以避免誤解。
六十七、(判決之宣示) 判決主文若輔以附表表示,附表即為主文之一部,宣示判決時應連同構成主文之附表要旨一併說明。為使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能夠確實理解,各類訴訟案件均宜適當說明主文之意義。 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宣示判決時,宜向在庭聽判之訴訟當事人及旁聽民眾說明判決理由要領,必要時宜透過發言人為後續之闡述,以避免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