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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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判決之宣示) 判決主文若輔以附表表示,附表即為主文之一部,宣示判決時應連同構成主文之附表要旨一併說明。為使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能夠確實理解,各類訴訟案件均宜適當說明主文之意義。 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宣示判決時,宜向在庭聽判之訴訟當事人及旁聽民眾說明判決理由要領,必要時宜透過發言人為後續之闡述,以避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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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宣示名詞
- 主文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 要旨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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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