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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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深度解讀
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2條中,指出各分署的命名原則是以加冠所在地地名。這代表各分署的名稱應該要加上所在地的地名。依據這項規定,例如台中分局就是依照台中地名加冠而來的。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的相關官方文件,如組織準則或相關公告。例如,可以引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的組織通則,其中會闡明各分局的命名原則,以便與法規相吻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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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