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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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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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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