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適用企業併購法延緩課徵所得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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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備查函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將個人股東適用延緩繳稅之股利所得按三年平均計算,填具緩繳股利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憑單填發個人股東,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及免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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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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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名詞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 適名詞
- 按名詞
- 第八十八條條文
-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88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92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0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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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