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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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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三項學者專家人才庫之學者專家名單,由銓敘部洽請相關職公會、協會、學會(以下簡稱團體)、大學及政府機關(構)提供建議名單,經銓敘部審無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情形之一,且經徵詢當事人同意後列入。學者專家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由當事人或原推薦之團體、學校、政府機關(構)通知銓敘部更新或更正。
  2. 2.前項學者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銓敘部應予自學者專家人才庫除名: 一、死亡。 二、本人書面要求除名。 三、經原推薦之團體、學校、政府機關(構)撤回推薦。 四、有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之情形。 五、涉及刑事案件起訴、收押或判決有罪確定。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有事實足認不宜擔任遴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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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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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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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三項學者專家人才庫之學者專家名單,由銓敘部洽請相關職業公會、協會、學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