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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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三項學者專家人才庫之學者專家名單,由銓敘部洽請相關職業公會、協會、學會(以下簡稱團體)、大學及政府機關(構)提供建議名單,經銓敘部審核無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情形之一,且經徵詢當事人同意後列入。學者專家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由當事人或原推薦之團體、學校、政府機關(構)通知銓敘部更新或更正。
- 2.前項學者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銓敘部應予自學者專家人才庫除名: 一、死亡。 二、本人書面要求除名。 三、經原推薦之團體、學校、政府機關(構)撤回推薦。 四、有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之情形。 五、涉及刑事案件被起訴、收押或判決有罪確定。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有事實足認不宜擔任遴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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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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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第五條第四項條文
- 刑事案件名詞
- 起訴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 5 條條文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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