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設施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內各項設施保持清潔,並適時維修、保養,且不得有長黴、剝落、積塵、納垢、結露、地面損壞、積水或其他不符合衛生安全之情形。 二、食品作業場所、倉庫、更衣室、檢驗場所、員工宿舍、餐廳、休息室及廁所,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保持清潔;必要時,應予消毒,避免有異味。 三、作業中產生之水蒸氣,排放於廠外。 四、燈具、配管保持清潔,並定期清掃或清洗。 五、冷凍與冷藏之貯存及運輸設備,定期除霜,並保持清潔。 六、蓄水池(塔、槽)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