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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11

食品作業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及支柱:離地面一公尺以內部分之表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並維持其平滑無裂縫。 二、地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洗不納垢之材料舖設,不得有侵蝕、裂縫、積水。 三、樓板及天花板:應使用易清理及防止灰塵積蓄之材料與構造。 四、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採用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之堅固材質,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五、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六、照明設施:一般作業場所之光照度應達一百勒克斯(Lux)以上,工作或調理檯面之光照度達二百勒克斯以上;使用之光源,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食品上方之照明設備,應有防護設備。 七、通風:廠房建築物應維持良好通風,必要時裝設風扇、抽風機或其他換氣設備;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應設置空調設備。 八、廠房建築物:應易於維修及維持乾淨整潔,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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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第 11 條規定:「食品作業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及支柱:離地面一公尺以內部分之表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