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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2. 前項意見,於辯論終結前應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為辯論。
  3. 本節之規定,除第二百零二條外,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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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3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前項意見,於辯論終結前應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為辯論。 本節之規定,除第二百零二條外,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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