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1-1 條
- 1.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 2.前項意見,於辯論終結前應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為辯論。
- 3.本節之規定,除第二百零二條外,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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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1 條之 1 為 112 年新增條文,建立刑事程序中專家學者法律意見制度,法院或當事人均可啟動。
Q · 刑事案件可以請法學教授到庭提供法律意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1 條之 1,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學者意見必須在辯論終結前告知雙方使為辯論。本條為 112 年新增條文,學者意見定位為學術參考,法官不受拘束,且依第三項排除第 202 條具結義務。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有時會撞上法官自己也拿不準的法律問題。金融犯罪涉及的衍生性商品法規、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標準認定、國際人權公約在國內法的適用位階,這些問題的專業性可能超出承審法官的知識範圍。112 年新增的 211 條之 1 做了一件過去刑事訴訟法不曾做的事:讓法院可以正式邀請法學教授或專家學者,就這些專業法律問題提供書面或到庭的法律意見。這不是讓學者來判案,學者的意見不是判決,法官不受拘束。但這個制度的存在改變了一個重要的動態:當一個複雜的法律爭點出現時,法官不再只能靠自己閉門造車,當事人也可以主動聲請引入學術觀點來影響法院的法律見解。而且第二項特別規定,學者的意見必須在辯論終結前告知雙方,讓大家都有機會針對這個意見進行攻防。不能搞突襲判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1 條之 1 為 112 年新增規定,建立刑事程序中專家學者法律意見制度。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意見;該意見須於辯論終結前告知雙方使為辯論,並排除具結規定之準用,定位為學術參考而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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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xpert_legal_opinion_211_1 | expert_witness_198 | lawyer_brief |
|---|---|---|---|
| 啟動主體 | 法院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聲請 | 法院職權或當事人聲請 | 僅當事人/律師自行提出 |
| 需否具結 | 排除(第三項排除第 202 條準用) | 需具結(依第 202 條) | 不適用 |
| 意見性質 | 法律上意見(學術參考) | 事實或技術上意見(證據方法) | 當事人主張 |
| 對法官拘束力 | 無拘束力(法官自由心證) | 經自由心證採納可作為認定事實依據 | 無 |
| 辯論程序 | 辯論終結前告知雙方使為辯論 | 經詰問程序 | 對造書狀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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