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業務如屬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 二、業務如屬人身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持有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