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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42

  1. 1.保險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群組,應依其所選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已發生理賠負債後,提存分入賠款準備金。
  2. 2.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如用保費分攤法,且其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者,履約現金流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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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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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42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群組,應依其所選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已發生理賠負債後,提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