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良素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或拘役、罰金、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下列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一,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尚未執行或繳納完畢: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三)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 (四)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六)非依自治條例規定,媒合或從事性交易。 (七)意圖鬥毆而聚眾。 三、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盡該法定扶養義務。 四、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親屬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 五、有事實足認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親屬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但其情可憫、係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六、在我國居留期間曾對兒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行為,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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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緩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 攜帶名詞
- 之虞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意圖名詞
- 性交名詞
- 非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係名詞
- 期間名詞
- 少年名詞
- 性剝削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騷擾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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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