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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2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良素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或拘役罰金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下列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一,經裁處拘留罰鍰確定尚未執行或繳納完畢: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三)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 (四)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五)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六)自治條例規定,媒合或從事性交易。 (七)意圖鬥毆而聚眾。 三、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盡該法定扶養義務。 四、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親屬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 五、有事實足認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親屬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但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六、在我國居留期間曾對兒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行為,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緩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 攜帶名詞
  • 之虞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意圖名詞
  • 性交名詞
  • 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少年名詞
  • 性剝削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騷擾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25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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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良素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或拘役、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