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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16

  1. 1.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再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二、防焰性能認證作業成果月報表未依第七條第八款規定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未依第七條第九款規定期限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主管及專任人員異動,未依第十三條規定期限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專業機構遷移,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將遷移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六、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
  2. 2.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首次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先予以警告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記違規點數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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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再記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