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四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 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施予訓練之受訓學員一覽表、授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