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9 條
- 1.電影事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 2.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以適當方式或內容通知當事人。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研議其矯正預防措施之機制。
- 3.電影事業遇有第一項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自發現事故起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通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未於時限內通報者,應敘明理由。
- 4.主管機關得知或接獲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派員檢查並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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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4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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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