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33 條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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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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