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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32

  1. 1.校長對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依法得依下列途徑救濟: 一、準用教師申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2. 2.校長申訴之程序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
  3. 3.校長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不服申訴決定者,得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4. 4.國立學校校長對於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得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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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準用名詞
  • 申訴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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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校長對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依法得依下列途徑救濟: 一、準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