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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15

  1. 1.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校長事件審議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2. 2.前項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 二、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檢舉人、學校教職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家長代表、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明、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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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名詞
  • 當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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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校長事件審議會通知,推派代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