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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14

  1. 1.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一個月,主管機關並應通知當事人
  2. 2.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不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3. 3.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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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案由名詞
  • 證人名詞
  • 物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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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