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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13

  1. 1.調查小組調查公立學校校長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由行為人請假,或將行為人暫調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支援務並派員代理,接受調查;其暫調期間,至主管機關作成終局實體處理為止。
  2. 2.前項由行為人請假情形,行為人經校長事件審議會為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決議,由主管機關作成終局實體處理者,主管機關得彈性處理其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不受請假及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3.主管機關停止校長職務,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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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調查小組調查公立學校校長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由行為人請假,或將行為人暫調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