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17 條
- 1.校長事件審議會之審議,應為下列決議之一: 一、公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解除職務,並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公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二條第二項所定非性別事件情形:由主管機關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三、公立學校校長無前二款所定情形,而有考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依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公立學校校長無前三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五、私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法人,應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解聘。 六、私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非性別事件情形:由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法人,辦理該校長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七、私立學校校長無前二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 2.前項第二款情形涉回任教師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前項第六款情形涉回任教師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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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適名詞
- 核名詞
- 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予以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3 條條文
- 國民教育法 第 18 條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23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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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