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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17

  1. 1.校長事件審議會之審議,應為下列決議之一: 一、公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解除職務,並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公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性別事件情形:由主管機關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當之處理。 三、公立學校校長無前二款所定情形,而有考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依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公立學校校長無前三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五、私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由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法人,應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解聘。 六、私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非性別事件情形:由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法人,辦理該校長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七、私立學校校長無前二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2. 2.前項第二款情形涉回任教師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前項第六款情形涉回任教師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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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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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校長事件審議會之審議,應為下列決議之一: 一、公立學校校長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