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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3

  1. 1.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私立學校校長疑似有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得予停聘、應即解聘情形,而學校法人未辦理或未依法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事實或調查: 一、經判決確定有罪: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由主管機關確認事實。 三、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性別事件,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依本辦法規定調查。
  2. 2.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私立學校校長疑似有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之不任情形,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而學校法人未辦理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調查。但其涉及性別事件者,由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私立學校法法規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私立學校法4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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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私立學校校長疑似有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