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3 條
- 1.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私立學校校長疑似有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得予停聘、應即解聘情形,而學校法人未辦理或未依法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事實或調查: 一、經判決確定有罪: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由主管機關確認事實。 三、嚴重違反教育法令之非性別事件,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依本辦法規定調查。
- 2.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私立學校校長疑似有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之不適任情形,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而學校法人未辦理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調查。但其涉及性別事件者,由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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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私立學校法法規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適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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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