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4 條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校長疑似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規定情形,應先行保全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調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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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證據名詞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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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