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21 條
- 1.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者,經主管機關確認事實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 2.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主管機關於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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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法規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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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