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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11

  1. 1.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主管機關及調查小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需要訪談下列人員,訪談時,主管機關或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一)當事人。 (二)檢舉人。 (三)行為人以外之學校相關人員。 (四)可能知悉事件之其他相關人員。 二、當事人、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物品或陳述意見;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配合調查所生之效果。 三、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邀請同級或全國校長協會之代表陳述意見。 四、行為人與被行為人、檢舉人或學校相關人員間,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就當事人、檢舉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第三款校長協會之代表,應曾任或現任與行為人同一教育階段類型學校之校長。
  3. 3.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長事件審議會案件之所有人員。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等情名詞
  • 對質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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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主管機關及調查小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需要訪談下列人員,訪談時,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