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1.主管機關調查校長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非性別事件規定情形者,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 2.前項調查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全部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遴選行為人學校以外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其中至少一人應為法律專家學者。
- 3.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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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條文
- 法律名詞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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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