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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9

  1. 1.主管機關認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不受理之案件,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校長懲處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公立學校校長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性別事件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改依第十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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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認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不受理之案件,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