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9 條
- 1.主管機關認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不受理之案件,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校長懲處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公立學校校長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改依第十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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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懲處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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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