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8 條
- 1.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校長疑似涉及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情形,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審查是否受理,並定期向校長事件審議會報告審查結果。
- 2.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情事。 二、無具體內容。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案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檢舉案件已撤回檢舉。
- 3.前項第五款之撤回檢舉案件或調查中撤回檢舉之案件,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 4.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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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或第三條條文
- 非名詞
- 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 同一案件名詞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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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