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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8

  1. 1.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校長疑似涉及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情形,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審查是否受理,並定期向校長事件審議會報告審查結果。
  2. 2.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情事。 二、無具體內容。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案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檢舉案件已撤回檢舉。
  3. 3.前項第五款之撤回檢舉案件或調查中撤回檢舉之案件,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4. 4.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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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校長疑似涉及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情形,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審查是否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