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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7

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其他人員,知悉校長疑似涉及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情形時,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向行為人現職學校所屬之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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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其他人員,知悉校長疑似涉及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情形時,得以書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