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子簽章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原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排除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