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1

  1. 1.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 二、研發人員於科技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科技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務上具有機密性及重要性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2. 2.執行單位基於產業特性或執行科技計畫之需要,應與其研發人員約定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研發成果為自己或第三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執行單位已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
  3. 3.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期間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1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