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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0

  1. 1.執行單位應每年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本會或所屬機關(構)並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書面說明;未報告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終止執行中補助計畫。
  2. 2.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及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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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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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0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每年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