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0

  1. 1.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三年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告讓與之: 一、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經執行單位認定已不具有運用價值,並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 二、研發成果歸屬國有,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認定已不具有運用價值。
  2. 2.依前項公告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三年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告讓與之: 一、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經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