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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9

  1. 1.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要求執行單位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一、執行單位、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 二、執行單位、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研發成果。 三、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
  2. 2.依前項規定取得授權之第三人,應支付合理對價予權利人。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仍得實施該研發成果。
  3. 3.本會或所屬機關(構)依本條規定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其行使之要件及程序,應於訂約時,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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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對價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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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9 條規定:「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要求執行單位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