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執行單位與其他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等合作對象共有研發成果之所有權,其持有比率高於個別合作對象者,應確保個別合作對象不得反對其就該研發成果之運用。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