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國外對象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使用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檢具相關文件送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始得為之: 一、符合我國有關技術輸出入、境外製造、使用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國內對象無承接意願或無承接能力。 三、不影響產業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