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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3

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國外對象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使用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檢具相關文件送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始得為之: 一、符合我國有關技術輸出入、境外製造、使用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國內對象無承接意願或無承接能力。 三、不影響產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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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規定:「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國外對象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使用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檢具相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