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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2

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前,應檢具下列相關資料,送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 一、擬運用之研發成果項目、內容、計價及方式。 二、對我國海洋科技相關產及國內、外市場影響評估分析資料,包括研發成果用途說明、運用之國家或地區及運用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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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前,應檢具下列相關資料,送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