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或受託機構執行細胞操作,除組織、細胞取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之細胞保存庫者外,應確保人體組織、細胞來源提供者之合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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