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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第 17 條
醫療機構或受託機構執行細胞操作,除組織、細胞取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之細胞保存庫者外,應確保人體組織、細胞來源提供者之合適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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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或受託機構執行細胞操作,除組織、細胞取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之細胞保存庫者外,應確保人體組織、細胞來源提供者之合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