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 29 條
快速跳轉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細胞操作之方法、管制措施、運銷或許可事項變更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確保提供者之合適性。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存項目、許可事項變更、應具備之設施、設備、品質管理、費用收取、退費或商業運用利益回饋之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刊播已廢止核准、經令立即停止刊播或經禁止繼續刊播之廣告。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廣告刊播地點之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刊播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再生技術廣告。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刊播未經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核准、經令立即停止刊播或經禁止繼續刊播之廣告。
- 2.依第一項規定令限期改善,改善期間或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停止一部或全部細胞操作及保存;其情節重大有損害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許可。
立法沿革 1 版
(1130604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細胞操作之方法、管制措施、運銷或許可事項變更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確保提供者之合適性。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存項目、許可事項變更、應具備之設施、設備、品質管理、費用收取、退費或商業運用利益回饋之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刊播已廢止核准、經令立即停止刊播或經禁止繼續刊播之廣告。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廣告刊播地點之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刊播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再生技術廣告。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刊播未經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核准、經令立即停止刊播或經禁止繼續刊播之廣告。 依第一項規定令限期改善,改善期間或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停止一部或全部細胞操作及保存;其情節重大有損害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許可。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各款定明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與第五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 二、又依第一項規定就各款所定情形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亦得同時停止一部或全部細胞操作及保存;其情節重大有損害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許可,以保障人民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 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適名詞
- 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業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之虞名詞
- 再生醫療法 第 8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14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17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18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22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23 條條文
一、第一項各款定明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與第五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 二、又依第一項規定就各款所定情形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亦得同時停止一部或全部細胞操作及保存;其情節重大有損害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許可,以保障人民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