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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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執行再生醫療。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再生醫療廣告。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執行再生醫療前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再生技術。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未經許可執行細胞操作。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許可設置細胞保存庫。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非經核准執行再生醫療之醫療機構、非保存組織、細胞之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或非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託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招募及推廣人體組織、細胞提供者,刊播招募廣告。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非經核准執行再生醫療之醫療機構為再生醫療廣告。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或未向傳播業者提具核准文件,刊播廣告;或未經核准變更原核准之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
- 3.有第一項各款或前項第三款規定情形者,除依該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公布其名稱;有第一項第一款違規之情形,另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
立法沿革 1 版
(1130604 制定)
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執行再生醫療。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再生醫療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執行再生醫療前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再生技術。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未經許可執行細胞操作。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許可設置細胞保存庫。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非經核准執行再生醫療之醫療機構、非保存組織、細胞之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或非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託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招募及推廣人體組織、細胞提供者,刊播招募廣告。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非經核准執行再生醫療之醫療機構為再生醫療廣告。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或未向傳播業者提具核准文件,刊播廣告;或未經核准變更原核准之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 有第一項各款或前項第三款規定情形者,除依該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公布其名稱;有第一項第一款違規之情形,另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
立法理由一、因再生醫療之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爰於第一項各款定明非醫療機構違反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二、第二項各款定明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另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廣告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違反情節、累計違反次數及其他審酌因素,作為罰鍰額度裁量之依據。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避免其所執行之再生醫療、操作或保存之細胞對使用者健康造成危害,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外,於第三項規定得公布其名稱,以使人民知悉並避免權益受損;另就有第一項第一款違規之情形,明定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
- 非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業名詞
- 沒入名詞
- 再生醫療法 第 6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7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8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10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14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18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21 條條文
- 再生醫療法 第 22 條條文
一、因再生醫療之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爰於第一項各款定明非醫療機構違反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二、第二項各款定明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另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廣告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違反情節、累計違反次數及其他審酌因素,作為罰鍰額度裁量之依據。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避免其所執行之再生醫療、操作或保存之細胞對使用者健康造成危害,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外,於第三項規定得公布其名稱,以使人民知悉並避免權益受損;另就有第一項第一款違規之情形,明定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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