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 §7開新分頁第 三 章 再生醫療之執行 §11開新分頁第 四 章 再生醫療組織細胞管理 §17開新分頁第 五 章 監督及救濟 §21開新分頁第 六 章 罰則 §28開新分頁第 七 章 附則 §34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再生醫療法›第 五 章 監督及救濟再生醫療法 第 27 條1.醫療機構執行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再生技術,應有發生不良反應致重大傷害或死亡之救濟措施;其方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2.前項救濟措施,得以投保相關責任保險為之。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