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再生醫療法 第 12 條

  1. 1.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經核准後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核准,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
  3. 3.第一項再生製劑之指定、申請核准之條件與程序、核准效期與展延、廢止、核准事項變更、費用審查與收取、退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