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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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604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再生醫療之研究發展,給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獎勵或補助方式、審查基準、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國內業者投入再生醫療之研究發展,以促進再生醫療之臨床應用量能提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第一項獎勵或補助相關事項,另訂定辦法規範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再生醫療法 第 28 條條文
(1130604 制定)
一、為鼓勵國內業者投入再生醫療之研究發展,以促進再生醫療之臨床應用量能提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第一項獎勵或補助相關事項,另訂定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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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