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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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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 二、製造雜交體。 三、以其他物種細胞植入去核之人類卵細胞。 四、繁衍研究用胚胎。 五、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 六、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之嵌合物種。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材料或研究方式。

立法沿革 1

(1130604 制定)

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   二、製造雜交體。   三、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之人類卵細胞。   四、繁衍研究用胚胎。   五、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   六、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之嵌合物種。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材料或研究方式。

立法理由將現行「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之行政規則,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以符合法制精神,爰為本條規定。

(1130604 制定)

將現行「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之行政規則,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以符合法制精神,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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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法第 9 條規定:「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 二、製造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醫療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