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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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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商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對於其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防止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得採取向用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等合理措施。
  2. 2.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前項合理措施時,得使用聯防系統通知同業業者採取預防、阻止或其他合理對應措施,避免用戶接觸詐欺資訊。
  3. 3.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服務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情事者,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對涉及詐欺犯罪情事之用戶帳號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

立法沿革 1

(1130712 制定)

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對於其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防止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得採取向用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等合理措施。   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前項合理措施時,得使用聯防系統通知同業業者採取預防、阻止或其他合理對應措施,避免用戶接觸詐欺資訊。   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服務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情事者,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對涉及詐欺犯罪情事之用戶帳號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

立法理由一、實務上常見利用電商平臺或網路連線遊戲從事詐騙,為避免經由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淪為詐欺工具,並減少民眾受騙機率,爰於第一項規定業者對於其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採取合理措施防制詐騙行為,並盡社會責任主動宣導防詐資訊,提升民眾防詐意識,降低詐騙受害機會。   二、為強化業者間防詐情資之交流,爰於第二項規定業者得使用聯防系統共享詐欺情資,俾利通知同業採取合理對應措施,避免詐欺資訊持續擴散,以減少民眾接觸之機會。又業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同業業者採取預防、阻止或其他合理對應措施,而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況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併予說明。   三、為阻斷可疑用戶持續利用電商平臺或網路連線遊戲進行詐欺,強化公私協力,爰為第三項規定。

(1130712 制定)

一、實務上常見利用電商平臺或網路連線遊戲從事詐騙,為避免經由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淪為詐欺工具,並減少民眾受騙機率,爰於第一項規定業者對於其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採取合理措施防制詐騙行為,並盡社會責任主動宣導防詐資訊,提升民眾防詐意識,降低詐騙受害機會。   二、為強化業者間防詐情資之交流,爰於第二項規定業者得使用聯防系統共享詐欺情資,俾利通知同業採取合理對應措施,避免詐欺資訊持續擴散,以減少民眾接觸之機會。又業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同業業者採取預防、阻止或其他合理對應措施,而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況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併予說明。   三、為阻斷可疑用戶持續利用電商平臺或網路連線遊戲進行詐欺,強化公私協力,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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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6 條規定:「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對於其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防止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得採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