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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事經電信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用戶或使用電信人疑似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應限期重新辦理對及登錄該用戶之資料。
  2. 用戶未依前項規定配合電信事業重新核對及登錄或經核對與本人不相符者,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提供該項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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