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用戶轉讓電信服務予他人,應向電信事業重新辦理前條規定之核對及登錄事宜。但用戶將電信服務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 用戶未依前項規定向電信事業重新辦理核對及登錄者,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提供其相關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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