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戶轉讓電信服務予他人,應向電信事重新辦理前條規定之對及登錄事宜。但用戶將電信服務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2. 用戶未依前項規定向電信事業重新辦理核對及登錄者,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提供其相關電信服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