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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15 條
- 1.申請電信服務,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 2.委託代理人申請電信服務者,除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外,應出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之授權證明。
- 3.電信事業與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契約前,應核對前二項規定之文件與本人或代理人相符,並登錄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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