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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海洋保育法 第 28 條

  1. 1.行為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2. 2.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海洋保育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3. 3.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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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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