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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進入海洋庇護區之心區者,處行為人、海陸域交通工具駕駛人或船長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誤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經勸導駛離者,不罰。但其為最近二年內經勸導又再違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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