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海洋保護區 §6開新分頁第 三 章 海洋生物保育 §14開新分頁第 四 章 罰則 §21開新分頁第 五 章 附則 §28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海洋保育法›第 四 章 罰則海洋保育法 第 21 條1.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者,處行為人、海陸域交通工具駕駛人或船長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2.誤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經勸導駛離者,不罰。但其為最近二年內經勸導又再違反者,不在此限。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