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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第 17 條
- 1.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本法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 2.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之人身分應予保密。
- 3.第一項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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